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檔案應用

 

【國立成功大學檔案應用申請作業注意事項】

一、依檔案法第 17 條至第 21 條規定:

     (一)申請:申請閱覽、抄錄或複製本校檔案,應下載填具「國立成功大學檔案應用申請書」向本校申請。 

           經核准後始得應用。

     (二)受理及回復:申請案件之准駁,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,以書面通知申請人。前項辦理時間,如有補正

          資料者,自補正之日起算。本校審查申請案件是否符合規定,如有不合規定或資料不全者,通知申請

          人於7日內補正;逾期不補正或無可補正者,得駁回申請。

二、閱覽、抄錄或複製檔案,應遵守事項: 

    (一)禁止飲食、吸煙、大聲喧嘩。

    (二)不得破壞環境整潔。

    (三)經申請人於檔案應用簽收單簽名後,將檔案交付申請人使用。

    (四)抄寫檔案時,以使用鉛筆或可攜式媒體為限。

    (五)禁止攜帶私人物品入內。

    (六)未經允可禁止擅自接用電源;未經申請准,不得擅自錄影(音)、攝影。

    (七)本校提供之物品應妥慎維護,不得破壞,違反者,依法應負損害賠償責任。

    (八)如有必要離開閱覽室處所者,應將檔案交由檔管人員保管。

三、閱覽、抄錄或複製檔案之收費標準:詳收費標準表

四、機關檔案目錄查詢

五、檔案開放應用時間:星期一至星期五,上午8時30分至 下午4時30分,不包括例假日及國定假日。

六、交通路線:詳本組位置圖

七、檔案應用申請表格下載:

    (一)檔案應用申請流程圖

    (二)檔案應用申請書

    (三)委任書

    (四)檔案應用申請書填寫範例

    (五)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

 

相關說明請參閱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網頁

機關檔案目錄查詢網

服務專線:如有檔案應用申請相關疑問,歡迎來電洽詢。電話:06-2757575-50528 │ z10911016@ncku.edu.tw